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价格认定结论,经提出机关确认后,作为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的依据。价格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为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支持和保障。价格认定工作,由最初的探索迷茫,到现今定位与发展方向的逐渐清晰明确,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历程。

一、 价格认定工作的起源

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大部分商品价格逐步放开,价格矛盾和价格纠纷增多,对价格咨询服务的需求量增大,特别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对涉案物品进行估价,为适应这一需要,一些地市的物价局相继成立了价格事务所来开展这项工作。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4部委联合印发《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法发〔1994〕9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成为赃物估价的指定机构。1997年,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4部委又联合制定了《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以上两个文件都用到了“估价”一词,是价格认定工作的起源,是以后很多年开展价格认定工作的主要依据。

总的来说,我国价格认定机构产生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生产要素的市场化,土地、矿产资源、以及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由不计价格、无偿使用、行政划拨,逐步进入市场,变为要计价格、有偿使用、市场交易,价格认定的事务越来越多。

二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客观需要。在办理各种案件涉及的物品和劳务价格时,需要对其进行价格认定。在刑事案件中,约有80%的案件涉及的物品因价格不明或有争议需要进行价格认定。价格认定能够为依法办案、公正司法提供科学依据。

三是完善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具有行政性质的价格认定需要逐步走向专业化、规范化,这是完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二、 价格认定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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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我国价格评估业作为新兴行业,如雨后春笋般地迅速发展起来。为规范这个新兴行业,国家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

1998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分别制定了《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775号)、《涉案物品鉴定分级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776号)。从此“价格鉴定”代替“估价”出现在价格认定工作中,主要用于司法领域的价格认定。

1999年8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价格认证管理办法》,对价格认定机构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委托进行价格公正性认定进行规范。从此,价格认定工作中又出现了“价格认证”一词,主要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委托的价格认定。随后,国家出台的一些文件中又出现“价格鉴证”这一词。价格鉴证是“价格鉴定”和“价格认证”的统称。至此,关于价格认定工作已经出现了“估价”、“价格鉴定”、“价格认证”和“价格鉴证”多个用词。

在工作实践中,因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存在着“乱办、乱管、乱执业”等突出问题,背离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行业特性,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国家于1999年开始决定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2000年是价格认定工作的重要转折点。这一年,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下达《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要求价格鉴证机构退出中介,统一更名为价格认证中心,即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省、市级价格认证中心,县(市、区)级价格认证中心,共四级设置。国清〔2000〕3号文件为回答“价格认定机构不是中介评估机构”提供了依据。至此,价格认定机构“退出中介、统一名称”。

三、《价格认定规定》出台,统领工作

2015年10月之前,价格认定工作相关规定并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很多关键性问题也没有被明确,极需一个全国性的规范性文件来对价格认定工作做一个统一的定位。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4部委联合印发《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法发〔1994〕9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成为赃物估价的指定机构。1997年,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4部委又联合制定了《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以上两个文件都用到了“估价”一词,是价格认定工作的起源,是以后很多年开展价格认定工作的主要依据。

总的来说,我国价格认定机构产生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生产要素的市场化,土地、矿产资源、以及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由不计价格、无偿使用、行政划拨,逐步进入市场,变为要计价格、有偿使用、市场交易,价格认定的事务越来越多。

二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客观需要。在办理各种案件涉及的物品和劳务价格时,需要对其进行价格认定。在刑事案件中,约有80%的案件涉及的物品因价格不明或有争议需要进行价格认定。价格认定能够为依法办案、公正司法提供科学依据。

三是完善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具有行政性质的价格认定需要逐步走向专业化、规范化,这是完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二、 价格认定的发展变化

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我国价格评估业作为新兴行业,如雨后春笋般地迅速发展起来。为规范这个新兴行业,国家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

1998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分别制定了《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775号)、《涉案物品鉴定分级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776号)。从此“价格鉴定”代替“估价”出现在价格认定工作中,主要用于司法领域的价格认定。

1999年8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价格认证管理办法》,对价格认定机构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委托进行价格公正性认定进行规范。从此,价格认定工作中又出现了“价格认证”一词,主要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委托的价格认定。随后,国家出台的一些文件中又出现“价格鉴证”这一词。价格鉴证是“价格鉴定”和“价格认证”的统称。至此,关于价格认定工作已经出现了“估价”、“价格鉴定”、“价格认证”和“价格鉴证”多个用词。

在工作实践中,因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存在着“乱办、乱管、乱执业”等突出问题,背离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行业特性,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国家于1999年开始决定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2000年是价格认定工作的重要转折点。这一年,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下达《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要求价格鉴证机构退出中介,统一更名为价格认证中心,即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省、市级价格认证中心,县(市、区)级价格认证中心,共四级设置。国清〔2000〕3号文件为回答“价格认定机构不是中介评估机构”提供了依据。至此,价格认定机构“退出中介、统一名称”。

三、《价格认定规定》出台,统领工作

2015年10月之前,价格认定工作相关规定并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很多关键性问题也没有被明确,极需一个全国性的规范性文件来对价格认定工作做一个统一的定位。

文章来源:国家价格认证中心